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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概览:
劳动法第48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是多少
法律分析:在我国病假的辞退经燃拦济补偿不算相关的病假工资,按照这类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偿。相关的补偿工资应按照这类劳动者1年工资的平均工资进行支付,包括这类劳动者的相关福利待遇进行支付办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谨中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皮晌胡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讨论:劳动合同法48条
先看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从上述法条可知,48条加87条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85条第四项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48条加87条的赔偿金是用于违法解除的情形下支付赔偿金的;而85条第四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合法的,即符合劳动合同法所列举的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条件,但是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违法的事由不同,支付的条件就不同,并不冲突。
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支付了赔偿金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我国实行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及终止制度,除符合法定解除及终止条件外(主要指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当然这也已经规定在法律框架蔽团范围内),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因此,区分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标准就在于一个是合法解除需要支付的;另一个态睁是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的,两者不同时适用。况且,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属于法定,法律列举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都是以合法的解除或终止情形为前提的。两者的不同时适用,立法者也已在多个场合表明该立场。
其实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扩大了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改变了赔偿金使用的原意。在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配套体系下,我们可以发现,赔偿金的使用必然经过一个劳动监察的程序,即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因此,原本这个概念是具有特殊含义的,并且执行了十数年。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除了87条这个赔偿金的支付外,其他所有的赔偿金支付都是有一个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的程序的,正因为这个赔偿金的直接支付规定,才导致了这个赔偿金与经济补偿宏闭橘金适用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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