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每周加总工作时间劳动法,以及劳动法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多少时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法律解答概览: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多少个小时每周工作多少个小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一、我国法定的工作时间一般是多久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如何计发
很多职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定休假应安排劳动者休假。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慎拆液有哪些
1、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资财不受损失;为了完成国家紧急任务和必要的生产任务,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加点。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经营需要,在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劳御拿动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宽物、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中规定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
(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40小时/周,也就是说实践中,要是超过了这个的的时间单位再安排员工工作的,此时就会构成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按照《劳动法》中的规定,就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费才行。
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加班时间和每月加班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中对加班时间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明雀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返蔽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激世早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是多少天
关于职工的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文件都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答正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贺前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从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角度出发,是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必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也必须遵守相应清拍悔的程序和限度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 机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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