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交通事故意见_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怎么写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2.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怎么写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
4.标准的交通肇事公诉意见书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
法律分析:鉴定书确认责任。不管你是什么责任,自行车上有人员受伤,你的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赔偿。如果人员受伤不严重,在交强险赔付即可。若严重,涉及商业险,就要看事故认定书上你承担的责任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其二是作为人民检察院公诉交通肇事案件的控罪证据;其三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当我们遇到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双方责任认定不明确的时候,我们都会报警,请交警勘察事故现场来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且进行事故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标准的交通肇事公诉意见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书面性成果。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司法鉴定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前后顺序的承继和有关认定内容的交叉重叠。实践中,司法鉴定往往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和重要条件,但交通事故认定与司法鉴定是法律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
鉴定业务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和行政活动,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司法鉴定业务。
从主体资格来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公安交警不符合鉴定主体的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既未被列入省级人民政府的鉴定名册,也未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6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8月2日19时34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粤B×××××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深圳市罗湖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路路口右转时,该车右侧防护栏与同方向直行的被害人 *** 驾驶的自行车相碰撞,造成 *** 摔倒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 *** 符合生前头面部、胸腹部与钝性物体碰撞致颅脑损伤、内脏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无证据证明 *** 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 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联系了救护和报警,并跟随医护车辆到医院,后配合交警调查。 ?
原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书等鉴定结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有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予以改判。 ?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造成被害人 *** 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判已综合考虑李某犯罪以后积极联系救护被害人、报警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改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审 ?判 ?长 ? 涂 俊 峰 ? 审 ?判 ?员 ? 周 正 茂
审 ?判 ?员 ? 周 祖 文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超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