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交通事故直接工资损失_2021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误工赔偿吗2.2021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3.车祸受伤可获得什么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误工赔偿吗
交通事故后失去工作有赔偿吗?
有赔偿;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按期取得收入的人,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和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按发生交通事故上一年度单位人均奖金计算。奖金超过奖金税计算点,且农业人口在计算起点限额内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从业人员,其收入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未代扣工资的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不予补偿。(证书由单位出具,接受调查核实)
(2)、无固定收入,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相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过某种劳动,其收入能够维持本人正常生活,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的劳务人员。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受害人是个体工商户或者承包经营户的,应当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如果其他自然人能够证明这一点,也应该以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他们的日收入。不能证明的,以上诉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准计算。
(3)无收入是指我的生活来源主要或完全依赖他人的供给,或者我偶尔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我的正常生活。对于没有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五)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计算。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去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结束时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
(6)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因为残疾,我失去了工作能力。这个时候,我要赔偿伤残赔偿金。在确定伤残赔偿金和损失时间时,我必须从那个界限开始计算,也就是从伤残确定之日起,我将赔偿伤残确定前的损失时间,并赔偿伤残确定后的伤残赔偿金。损失时间的时间计算。损失时间的计算时间应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类:一是不构成伤残或死亡;二是构成残疾;三个已经死了。
1、不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被害人从接受医疗(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康复所需的时间(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2.构成残疾的,应当以残疾确定前一日计算,但在治疗结束后合理康复期满后,患者仍延迟确定残疾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的时间计算残疾确定时间,即直至康复之日。
3.构成死亡的,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七)误工补偿公式为:误工补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
1.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补偿金额=正常劳动收入-事故伤害后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损失时间补偿=最近三年收入之和÷3年÷12个月×损失时间。或者上诉法院所在地类似行业上一年度员工平均工资×损失时间。
(8)如果受害者是正在寻找另一份工作的退休员工,损失时间的补偿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补偿;法律、政策没有明确承认或者明确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进行补偿,但新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收入进行补偿;
2、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而减少收入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现行国家法律对退休人员误工时间的计算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法院在《工作指导意见》中也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正在另谋工作的退休人员,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照下列情形处理:法律、政策明确承认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给予赔偿;法律、政策没有明确承认或者明确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进行补偿,但新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收入进行补偿;违反法律、政策减少的收入,不予补偿。(9)诉讼过程中的时间损失。在参与法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工作延误而遭受损失。对于诉讼中的时间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二审中,一方提出新的证据,发回重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时间、差旅费等费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诉讼过程中的时间损失费用。
(十)、退休后,人遭受人身伤害损失的时间。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造成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期间)工作损失或者劳动收入减少,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赔偿费用。基于侵权法中的全额赔偿原则,对于与损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受害人的损失和利益,应当给予赔偿。中国对工资损失的补偿是基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理论。工资损失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损失的角度设计的,不受年龄限制。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既考虑了劳动者满一周岁后劳动能力的下降,也考虑了新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和对劳动者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退休更多的是一种待遇。此外,广大农村地区的大多数农民无法享受退休福利。大多数50岁或60岁的老人仍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即使是已经在城镇退休的人,仍然有大量的再就业。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削弱和丧失必然会大大延缓。偏以一定年龄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条件。
(11)对家庭主妇、失业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损失时间的补偿。达到退休年龄的家庭主妇、失业者和农民应该得到他们失去的时间的补偿。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类似行业的员工平均工资。补偿也可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
1.家庭主妇虽然没有收入,但她们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也是有经济价值的,她们所承担的家务劳动可以支持和保障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收入。当他们受到侵害,无法正常从事家务劳动时,必然会影响整个家庭的收入和支出。仅仅因为他们没有收入就不给他们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2.失业人员虽然目前不从事劳动或工作,暂时没有收入,但不能完全排除他们可能获得工作或工作并获得收入而不受伤害的机会,而且由于侵权人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获得这种利益的可能性在一定时间内不会实现。因此,应赔偿损失的时间。
3.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六七十岁的农民,还要继续承包(耕种)负责任的田地,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这也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年龄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情况。因此,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在从事劳动的农民应该得到时间损失的补偿。
综上所述,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肯定会面临很多费用和赔偿。受害者申请的所有费用都必须得到证明,才能得到赔偿。特别是损失的时间费用必须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出具,这样才能得到受害者的保险公司并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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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 交通事故 责误工费 工资 发现金可以吗? 发现金还是直接打卡只是工资发放方式上的区别,不影响 个人所得税 的计算。即如果工资数额达到缴纳条件,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扣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中受害人误工费的给付应该按照实际工资损失给付。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一般情况下的工人误工费是什么怎么计算 1、在 工伤 中的误工费,也就是治疗修养期间的费用,按照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发放。 2、在 病假 中的误工费,就是按照伤者职工在企业联系工作年限,分等级享受 病假工资 。 三、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 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 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根据《 劳动法 病假工资规定》规定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 工龄 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80%。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在工伤中的误工费也就是治疗休养期间按的费用是按照原工资的待遇有公司按月进行发放的。如果是病假中的误工费是按照伤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以及分等级进行发放的。一般工作年限时间越长其误工费的也就越多。
车祸受伤可获得什么赔偿
1、2021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今天小编就2021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具体赔偿金额计算等给大家做个详细介绍。
2021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一、2021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96元。二、2021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62元。三、2021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560元。四、2021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027元。五、2021年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5688元。其中:(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667元;(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832元;(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303元;(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632元;(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5817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2327元;(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650元;(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5515元;(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459元;(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0411元;(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1684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4146元;(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9360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6987元;(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460元;(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1174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3754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0442元;(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7717元。
2021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受害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9、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_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_÷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_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_÷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11、后续治疗费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12、整容费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13、康复费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14、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15、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16、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2021年云南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一)受害人未满60周岁的城镇标准/农村标准: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43910/20226元/年×赔偿指数×20年一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100%×20年=878200元/404520元二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90%×20年=790380元/364068元三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80%×20年=702560元/323616元四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70%×20年=614740元/283164元五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60%×20年=526920元/241712元六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50%×20年=439100元/202260元七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40%×20年=351280元/161808元八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30%×20年=263460元/121356元九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20%×20年=175640元/80904元十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10%×20年=87820元/40452元
(二)受害人60—74周岁的城镇标准/农村标准: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43910元/20226元×赔偿指数×赔偿年限赔偿年限:在20年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计算
(三)受害人已满75周岁的城镇标准/农村标准: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43910/20226元/年×赔偿指数×5年一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100%×5年=219550元/101130元二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90%×5年=197595元/91017元三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80%×5年=175640元/80904元四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70%×5年=153685元/70791元五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60%×5年=131730元/60428元六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50%×5年=109775元/50565元七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40%×5年=87820元/40452元八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30%×5年=65865元/30339元九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20%×5年=43910元/20226元十级伤残:43910/20226元/年×10%×5年=21955元/10113元
一般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流程1.当事人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2.当事人各自出示并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如发现证件破损无法辨认或有假证嫌疑,立即报案。3.确认证件无疑的,双方应立即向110、122备案并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受案后填写《事故确认单》,当事各方将事故车辆就近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4.当事各方车辆到达同一家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及时派员评估定损受损车辆。5.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无异议的,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名,保险公司理赔。6.当事人持本《确认单》及保险合同规定提供的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相关问题回复1、云南实行户籍改革以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否有所变化?答户籍制度改革后,交通事故赔偿的城镇与农村户口仍然维持不变,如果户口是非农业户口,会以城镇户口的标准赔偿的。即使户籍制度改革,赔偿标准仍然会继续区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还会区分农村和城镇。如果是农村居民,但只要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所在城镇标准赔偿。
2、2021年云南省农村户口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赡养费、抚养费如何计算?答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云南交通事故误工费,营养费按每天标准是多少?答受害人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云南一般是50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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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可获得的赔偿有: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大部分。
具体分析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2)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伤残等级与赔偿系数对照: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90%;
三级伤残 80%;
四级伤残 7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50%;
七级伤残 40%;
八级伤残 30%;
九级伤残 20%;
十级伤残 10%。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二、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
车祸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侵权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实施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区别故意和过失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意义是较大的。
因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一般与损害程度密切相联。侵害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对受害人来说所造成精神损害肯定有所不同,应区分不同的情节,确定不同数额。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减少赔偿金的数额。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对于侵权人而言,如果其侵权行为获利较多,可酌情增加赔偿金数额。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视侵权人经济能力的不同,酌定不同的赔偿金数额。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确定赔偿金的重要因素。可视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不同,酌定该地区赔偿金的数额。
关于车祸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
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不构成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到目前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判例。但是,没有这样的判例,不等于赔偿权利人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其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则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