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机构_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该怎么评估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交通事故自己选择鉴定机构可以吗?2.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该怎么评估
3.交通事故什么样的财产损失是最不容易估价的
4.交通事故中如何评估损失,车辆停运损失费如何计算
5.事故车辆损失鉴定机构?
交通事故自己选择鉴定机构可以吗?
可以自主选择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该怎么评估
随着汽车利用率的不断提高,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不仅造成汽车损坏,还危及人身安全,所以司机朋友们一定要谨慎驾驶。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如何认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汽车损失?其实国家已经允许成立车辆鉴定机构,所以如果一辆车想要质量鉴定,可以由车辆鉴定
车辆鉴定机构的损失鉴定办理流程
随着汽车利用率的不断提高,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不仅造成汽车损坏,还危及人身安全,所以司机朋友们一定要谨慎驾驶。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如何认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汽车损失?其实国家已经允许成立车辆鉴定机构,所以如果一辆车想要质量鉴定,可以由车辆鉴定机构来办理。
我们来看看具体的程序。1.确认事故主体。公安机关确认现场后,再由价格事务所对公安机关检测到的车辆、物品进行价格测算。事故双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的人都要同时去鉴定现场确认,这样鉴定结果才更真实。
2.鉴定结果出来了。如果事故双方或保险人对鉴定结果有疑问,应在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如果错过时间,交警支队将不再允许办理鉴定,10天内可以再次获得鉴定结果。
3.鉴定结论生效。如果事故当事人或保险人对鉴定结果没有争议,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鉴定结果立即生效。如果以后对鉴定结果有疑问,不能再次申请鉴定,因为第一次鉴定结果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鉴定注意事项: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对车辆损失价格进行鉴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有效期只有七天,除非当事人在事故中处于昏迷状态或其他不能按时申请的情况,公安机关在核实这些情况后可以将鉴定时间延长七天。延期期间仍不申请鉴定的,此后不允许再申请车辆鉴定。
2.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汽车损坏不严重,但也造成了一部分损失,那么我们可以通过车辆折旧损失鉴定来确定损失价格。由于汽车损坏不严重,汽车的折旧损失应根据汽车修理后的情况进行评估。
以上是车辆鉴定机构损失鉴定的介绍。
神漫画 车辆鉴定机构与车辆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1.车辆鉴定机构和车辆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车辆鉴定中心与车辆司法鉴定有六个区别:申请时间、申请主体、鉴定主体选择程序、费用承担、鉴定项目、鉴定完成期限。
1.申请时间差异
车辆识别中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
车辆的法医鉴定:在诉讼活动中。
2.申请人之间的差异
车辆鉴定中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
车辆司法鉴定: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有必要,予以需要。
3.鉴定主体选择程序的差异
车辆鉴定中心: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车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需向司法机关备案,通过抽签方式选定。
4.成本承担的差异
车辆鉴定中心: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定除外。
车辆司法鉴定:由委托人和当事人支付鉴定费用。
5.识别项目的差异
车辆鉴定中心:主要对事故痕迹、受损部位、改装与否等影响事故鉴定的事实进行鉴定。
车辆法医鉴定:主要鉴定车辆性能、车辆价值、车辆折旧及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等。具体内容取决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鉴定内容。
6.评估完成期差异
车辆鉴定中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完成检验鉴定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车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耗时较长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完成鉴定的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二、如何选择交通伤残鉴定机构?
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当在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争议财产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伤残与事故、伤害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定。评价时机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结束为依据。对治疗结束意见不一致的,办案机关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治疗是否结束。鉴定人应当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
车辆鉴定通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进行,主要是对涉案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而相应的评估机构就是车辆鉴定机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车辆鉴定中心。这不同于车辆的法医鉴定。从发生阶段来看,前者是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而后者是在诉讼过程中。
车辆鉴定机构的损失鉴定办理流程 @2019
交通事故什么样的财产损失是最不容易估价的
( 查成交价 | 车型详解 )
发生交通事故时,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等的财产损失,造成财产损失时,要由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赔偿,进行赔偿时首先要确定财产损失的数额,那么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该怎么评估?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该怎么评估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二)评估的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交强险是否赔偿停运损失
对于车辆贬值?及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其中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据此,车辆贬值?及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后,在等待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的时间加上合理的修复期间,所造成的误工,即为该车辆的停运损失;被损坏车辆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该车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就是车辆的直接损失。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此,车辆贬值?及停运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2019
交通事故中如何评估损失,车辆停运损失费如何计算
一、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种类有哪些
(一) 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 间接财产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中如何评估财产损失
(一)评估机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二)评估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发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我们应该:
1、由各方当事人对事故中财产损失进行协商,确定财产损失的价格。
2、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第四十条三款规定)“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由“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发起,自行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事故车辆损失鉴定机构?
一、交通事故中如何评估损失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评估结果后二日内,将评估结论复印件交其他方当事人。其他方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进行重新评估。 依照其他规定放行事故车辆时,不考虑财产损失评估的完成情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二、车辆停运损失费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车辆停运损失,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在肇事车主不能在支付赔偿金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成本是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不变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这就是说:每日纯收入=每日营业额-每日不变成本-每日可变成本。停运直接导致每日营业额和每日可变成本归零,但是原来每日营业额中支付的不变成本照常交纳,所以在计算停运损失时,不变成本是应该考虑在内的。 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对方需要赔偿吗 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有救济渠道的。受损车主可以起诉到法院向肇事都索要贬值费,现在这类案件也越来越多,北京曾有法院判过一些案例,支持了车辆贬值费。车主上法院索要贬值费,可请求法院委托专业价格认证部门对该车的贬值费进行鉴定,要求法院对该车的损失做出认定并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贬值费,在肇事车主不能在支付赔偿金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目前,在保险公司名目繁多的各项保险险种里,并不包括车辆减值损失这项险。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它保护车辆的合理修复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赔偿汽车发生的所有损失。贬值损失应该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责部分。一、机构设置及资质
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车辆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办公室隶属长春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由国家发改委颁发资质并由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登记注册,接受司法、行政执法、仲裁部门及社会各类主体、个人的委托,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各种标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对社会各类主体(保险、公估等)及个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认证,对价格纠纷进行调节。
二、价格鉴定范围
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车载物、乘车人的损坏物品、建筑物、道路设施、公共设施、通信线路、园林、绿地、宠物、畜禽、车辆贬值、车辆营运损失等。
三、委托鉴定程序
1、经办案机关受理的案件由办案机关委托;
2、经办案机关调节或同意的可由当事人个人委托;
3、当事人自愿委托或无法通过办案机关委托的可由当事人个人委托;
4、受当事人委托授权代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授权人的委托授权书(可到鉴定机构窗口索取委托授权书)。
四、委托鉴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1、委托鉴定一般情况下应由事故相关当事人共同履行委托,特殊情况下只能当事人单方履行委托或单方个人委托的需经办案机关同意或说明原因,委托项目须客观真实;
2、委托时车已拆解或修复的需提供车辆拆解或修复前的相关及证明资料;
3、办案机关委托的须由办案机关开具委托书(或委托卡);当事人个人委托的到鉴定机构委托窗口填写个人委托书。
五、提示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简易程序、事故当事人之间对损坏赔偿的自行协商解决极大的缓解了交通拥堵和事故处理的压力、节省了事故处理的时间,然而在事故损坏赔偿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变数和不确定的因素,一些损坏车辆、物品在协商过程中已拆解或修复,一旦最终就损坏赔偿达不成一致再行委托鉴定,会给事故定损造成很大困难,望广大有车族一旦事故发生对损坏赔偿协商有困难,要通过正常、有效的法律途径及时委托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办公地址及电话
地址: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500号,东南湖大路与临河街交汇处(东南角)仕届名车院内(如下图)。
电话:81970300、81970301、819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