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交通事故统计暂行规定_交通事故法规大全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交通事故死亡有时间规定吗当场死亡和治疗两个月有区别吗2.交通事故法规大全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4.交通事故以做赔偿两年后原告死亡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死亡有时间规定吗当场死亡和治疗两个月有区别吗
朋友你好!
当然有区别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当场死亡的,这个死亡的名额马上就进入警察安全管理考核死亡人数的计算指标里去了,而且同时纳入上报事故的计算指标当中,假如在治疗两个月以后再死亡的,就不用计算到安全管理考核死亡人数的指标当中去了,而且,也不一定纳入上报事故的计算指标当中。
当然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肇事驾驶员,不一定需要再刑事拘留了,同时也不一定会承担刑事责任去吃官司啦!当然,这个并不是肯定的,只是有这个区别,假如这个事故有影响,同样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交通事故法规大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肇事逃逸处罚适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对《关于对〈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法选编(一)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新)机动车登记规范
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信 访 条 例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
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表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山东莱芜王春雷律师回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事故法规大全
交通事故法规大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6.《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9.《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
1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
2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5.《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26.《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27.《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
2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2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
3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3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
32.《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3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
3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
35.《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
36.《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37.《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案件若干意见》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9.《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注:以上海为例,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其他省、市的,加上本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高院或中院的会议纪要、操作指南等,即可定制一份属于自己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
交通事故以做赔偿两年后原告死亡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是的。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实行。
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强险最终普遍实行,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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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承担,不用担心。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从刑法意义上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常常存在一定困难。比如当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向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发展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行为,最终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则介入行为能否切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的因果关系,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实中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日凌晨,甲驾驶小轿车经过市区某十字路口时,没有及时观察路面情况,将骑自行车经过此路口的乙撞倒在快车道上,甲撞人后驾车离开。后乙自己坐起来,但由于受伤无法马上离开机动车道,几分钟后被驶入此处的另一辆车再次撞倒,司机丙驾车逃逸(尚未归案)。乙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乙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但无法确定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事故所造成。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二个肇事者的行为是否对甲的行为评价产生实质影响,这些问题都涉及对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中断和介入事实相关内容的思考。
一、对刑法因果关系中断和介入事实的思考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相关的理论和观点也存在诸多争议。如条件说认为在前行事实与后行事实之间,如有“无前者即无后者”的关系,则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说存在无限扩大因果关系的倾向,已逐渐为许多学者所诟病。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并非造成结果之所有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条件,均为结果之原因,而只有与构成要件相当之条件或与结果相当之条件,才能称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判断“相当”的标准又分为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相当因果关系说避免了条件说导致的处罚过宽的问题,更强调依赖经验法则来判断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由于其侧重强调人的主观认识状况,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中断的因果关系,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应在坚持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前提下讨论中断的因果关系,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讨论中断的因果关系时,必然涉及到介入事实,介入事实可以是自然力,也可以是危害行为。显然并非所有的介入事实都中断原来的因果关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介入事实需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条件,才能中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的关系:
1.介入事实的发生是前行为人不可预见的。判断前行为人是否可以预见到介入事实发生的标准要根据一般人的通常认知水平,结合具体的时间、空间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按照通常标准,无法预见到介入事实的发生,则该“无法预见的介入事实”能够中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前行为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职责等原因使其能够具有高于一般人的通常认知水平,可以预见介入事实的发生,则不能中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介入事实独立于前行为。介入事实独立于前行为,是指介入事实不是前行为所引起的,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如自然力。此外,当介入事实是新的行为时,则要求该行为是行为人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作出的,即行为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下,仍然自主选择实施行为。因此,介入事实往往与最终结果之间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新的法律关系中,行为人的故意行为是其自由意志的反映,因而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原因,从而中断了前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关系。
3.最终结果的产生不依赖于前行为,由介入行为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产生。这一条件强调介入行为在引起结果发生上的“独立性”,即介入事实独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这种介入事实对结果的发生产生了实质推动力,从而割断了前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反之,若前行为存在引起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前行为与介入行为共同作用引起结果的发生,即最终结果的发生不能排除前行为的作用,或不能明确界定是由前行为或是介入行为引起时,则不能中断因果关系。
二、对前述案例的评析
笔者认为,在前述案例中,第二辆车再次撞倒乙的介入事实不能中断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其一,甲将乙撞倒在机动车道上,乙由于被撞不能自行及时离开机动车道,结合当时的时空条件,甲对于乙可能被再次撞倒是应当预见到的,因此乙再次被撞倒不是异常原因。其二,无法证实乙死亡的结果与第一次撞击没有关系,完全是第二次撞击造成的。因此,第二次撞击不能中断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应当对乙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乙死亡的后果完全是甲第一次撞击行为造成的,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一,甲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要求行为人具有“预见义务”,而甲的预见义务是因其前行为而产生。甲的行为使乙倒在机动车道上,身处危险境地,而案发时间是凌晨,当时路况较好,车速较快,而路面上能见度不是很好,甲应预见到乙存在再次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其二,甲客观上没有实施及时救助乙的行为。结合主客观方面的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