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交通事故最高法指导案例_交通事故伤者轻微伤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交通事故车辆有旧伤的是否需要赔偿?2.交通事故伤者轻微伤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吗
3.交通事故证人证言案例
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车辆有旧伤的是否需要赔偿?
一、交通事故车辆有旧伤的是否需要赔偿?
首先,交通事故车辆有旧伤的的情况下,也应当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赔偿情况进行赔偿。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再次,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具体怎么赔偿,赔偿多少金额要看伤残等级鉴定结果。而受害人的旧伤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二、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交通事故伤残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根据受害者直接所受的损伤进行定级。交通事故伤残旧伤复发可以再次向交警队提出或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机动车一方造成本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在强制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公司都必须予以赔偿,而不论该损失何时被发现,弥补该损失费用何时被支出。因此,若车祸赔偿判决以下,被告并执行了相应赔偿,但原告发现因车祸导致隐形伤害的,或旧伤复发的,甚至死亡的,被告都需再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方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出现双方推诿导致交通事故难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旧伤的情况下,可以向交警部门说明相关情况,由交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赔偿情况的相关说明,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出现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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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轻微伤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吗
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
201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4个指导性案例。
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刑事案例各2个。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 。
201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2014年1月26日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保险人代位行使请求权案件的管辖、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答复期限等问题。
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了第一批3个指导性案例。 201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0年9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公安机关的案例指导工作做了具体的规定。但迄今为止,公安部尚未发布其自己的指导性案例。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法〔2015〕130号 )。
2015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
交通事故证人证言案例
1.双方能否协商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轻伤?交通事故造成的轻伤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处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个过程:1.接受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者他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2.现场治疗。公安
交通事故伤者轻微伤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吗
1.双方能否协商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轻伤?
交通事故造成的轻伤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处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个过程:
1.接受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者他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
2.现场治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到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调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其作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警告、罚款、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拘留。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按照 事故责任划分 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事故调解员应准备并出具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在法定期限内调解不成,公安交管部门将终止调解并出具调解终止书,双方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造成轻伤的赔偿是什么?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伤者可以要求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误工时间等。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方面,实行了全面赔偿原则。补偿项目中增加了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代替了“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二)除第一项外,对受伤、残疾受害人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三)被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一项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害人亲属因丧事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
(四)被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受害者只是受了点轻伤,此时他可能不想报警。因为这起交通事故的等级不大,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赔偿金额协商不能确定的,也可以在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伤者是老伤保险给报吗
1.老伤险报的是交通事故受害者吗?
交通事故受害者是旧伤,没必要报案。需要确定它们是否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只有这次事故造成的伤害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
首先,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按照交警队的职责比例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尽快联系保险公司。
其次,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基金会以伤残等级评定为基础。伤残等级鉴定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确认后,根据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年龄和户籍确认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的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身体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是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也就是说,具体怎么赔,赔多少取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结果。但被害人旧伤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律情形。
二、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程序1。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结束后,应携带事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医疗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线、CT、MRI等影像资料),委托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事故处理机构收到鉴定结论后两天内,将伤者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
3.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三日内,请求事故处理机构重新申请鉴定。
4.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重新鉴定。
5.重新残疾评估的结果是最终评估。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再次索赔医疗费吗?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增加日常需要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在实际发生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特别是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自伤残确定之日起支付上述六项费用的赔偿金。
(后续治疗费用是指“损伤治疗固定后残余功能障碍的二次治疗费用,或尚未恢复的损伤的二次治疗费用”。)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大多会有一些新的伤害,需要由肇事者赔偿来治疗。但如果伤者有一些旧伤复发或从未痊愈,需要经过认真的专业判断才能决定是否与本次事故有关,有关系的自然需要保险来计算赔偿。
交通事故伤者轻微伤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吗 @2019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首先证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与案件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知道案件情况。其次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知道的情况对案件有证明意义;二是必须向法院正确陈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逃逸案例逃逸导致死亡的案例
案情介绍:2001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 桑塔纳 出租汽车,沿本市 汉 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南昌路时,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骑车人孙某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人罗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二三分钟后,已经苏醒并正在爬起来的孙某某被高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
检察机关对罗某某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提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大货车的撞击,大货车司机对被害人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逃逸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被随后驶至的其他车辆撞击并当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违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条及《某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没有被告人罗某某的逃 逸行 为,就不会发生后车撞击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孙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罗某某对被害人家属已作了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大卡车的撞击,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逃逸的行为并没有产生孙某某因得不到抢救而自然死亡的结果,而是因为高某某的行为才发生了孙某某死亡的结果。罗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有联系,但不是原因,只有高某某的行为才与最后结果产生了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审对罗某某适用“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法律条文不当,导致量刑畸重。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交警支队出具的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此交通事故分为两段,前段即罗某某将被害人撞伤后逃逸,被害人与被告人负同等责任;后段即大货车驾驶员高某某将被害人撞死,罗某某负主责,高某某负次责。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但由于罗某某的逃逸,导致被害人又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有联系。但是,被告人罗某某撞击被害人的人力三轮车致被害人倒地后,被害人已经在慢慢爬起,这说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自然死亡的结果,而是在负有过错责任的高某某的介入下,才产生了被害人被撞死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故被告人罗某某不应承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应承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案发后,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罗某某在接到单位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单位向公安人员交代了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上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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