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交通事故案特点_交通肇事案件名称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如何处理2.交通肇事案件名称
3.交通肇事罪案例
4.交通意外事故是不是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应当首先报警,等待交通部门进行现场勘验,搜集证据,以便于出具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中往往会有人员的伤亡出现,这时作为事故的责任方,应当积极予以救治。无论事故车辆投保的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都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大概有医疗费、误工费、陪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案件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财物损失和车辆损失的还包括车辆损失费、停车费、鉴定费、拆解费、定损费及其他财产损失等诸多费用,根据案件的不同,赔偿项目有所差异,但是基本包括其中。上述所有损失费用的项目,基本上都应当在诉讼前将相应损失的证据、标准、计算依据及数额准备好。其次,查清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住址和****,以便于法院通知被告,这里需要调查的一般多为保险公司和法人当事人。再次,需要准备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经过上述的准备,再书写起诉状进行立案后,法院正式介入,进行审理和判决。法院的审理程序一般分为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四个阶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案件名称
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对普通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是否有案底,由案件性质来决定。通常情况下,要先区分交通事故案件和交通肇事罪案件。传统意义上的案底一般只是针对刑事案件来说的,如果只是普通的,不涉嫌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案件,那么行为人就不会留下案底。刑事案件就会留下案底。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
交通肇事罪根据具体情况又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交通肇事一般不会上升到刑法,也不会留下案底。民事责任是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肇事者的行为,看他的行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后果的严重性来确定肇事者的责任。第一种情形时因为一方的错误而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那肇事者就要承担所有责任。第二种情形是双方或两方以上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相关部门会根据他们的严重程度划分成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意思是如果过错最轻,那你就是负担次要责任。一般这种没有上升到刑事责任就不会留下案底。
但是一旦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就会在公安机关永远留下案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了道路的交通管理法规,并且发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比如导致人重伤,甚至死亡,或者使道路上的公共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破坏了公共财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交通肇事罪有几个主要要素:
一是交通肇事的主体。这里主要指一般主体,就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你年满16周岁以后就应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了。而且这里的主体不能指交通运输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或者理解成火车、汽车等一些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而是指所有直接干交通业务的人,还有那些保证交通运输的人。这些才是交通肇事的主体。
二是交通肇事的客体。其实很多人容易忽视交通肇事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一般交通运输指一定的交通工具,比如汽车、火车之类的,这些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公路、铁路、水上、空中交通运输。而且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交通运输的特点就是它们和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到时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可能会危害到一些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导致公共或私有财产的广泛破坏。可以看出这些交通肇事行为的本质就是危害公共安全,是在犯罪。
三从主观方面来看交通肇事即为过失。这类过失又包括疏忽大意型过失,比如应当预见自己能够避免这种交通事故但是却疏忽大意了。还有一种是过度自信型明知道会违反规章制度还要明知故犯,自信的认为不会发生什么意外。比如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四是从客观方面来看,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了相关交通法规,从而导致了一些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人受到重伤甚至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案例
法律主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 交通肇事案 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景,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个体司机。 2006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景驾驶车牌号为闽A63844的小货车,在福州市二环路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路段由南往北行驶遇被害人攀越街道中心隔离栏杆横穿机动车道,在机动车道内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发生碰撞,被害人受伤,被告人林景驾车逃离现场,于2006年2月10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被害人伤后致右小腿坏死,进行右膝关节离断手术,现右下肢缺失。事故经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景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就此事故认定,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复核,经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组织专家对本次事故进行复核,认为包亚和林景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法律客观: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1]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三)主观方面:过失按照刑法理论,共同犯罪通常只能由共同故意构成,但在本罪中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现了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四)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场所限定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但对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致使本罪长期以来在适用场所上存在一定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在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道路的含义进行了限定,扩大了本罪的适用场所。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交通意外事故是不是刑事案件
交通肇事罪案例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那么 交通肇事罪案例 是怎样的?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
原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省鄢陵县交通局汽车队。
法定代表人程顺礼,系该车队队长。
诉讼代理人王永立,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系该车队副队长,住河南省鄢陵县东大街。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钰,女,2003年元月30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汉族,住长葛市大周镇长安路,系死者付军杰之女。
法定代理人张艳画,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址同上,系付钰的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艳画,基本情况同上。系死者付军杰妻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广荣,男,1945年元月18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人民路42号,系死者付军杰的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连,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河南省长葛市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付军杰的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厚德,男,1949年元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县人,职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胜利街223?4号,系死者李海涛的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淑珍,女,195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无业、住址同上,系死者李海涛的母亲。
原审被告人常友良,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河南省鄢陵县大马乡后郢村。2003年10月 31日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被怀远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4日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二、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 交通肇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 交通肇事 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上文就是我对于 交通肇事罪案例 的相关介绍,我提醒大家,交通肇事后要能够积极的配合警方的调查和处理后续的工作,不能够离开肇事现场,不然就按逃逸处理。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我们网站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
交通肇事罪案例 @2019一般的交通事故属于民事案件,构成交通肇事罪才是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驾驶车辆的行为人,发生了肇事逃逸的行为,造成了人员的伤亡情况,这时候交通事故案件,就变成了刑事类案件。肇事者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且因事故致人死亡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不负刑事责任,应根据事故责任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案件: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直接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