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交通事故案件车主答辩意见_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怎么写2.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3.民事被告人交通事故答辩状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怎么写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需要包含以下内容: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基本信息、事实和理由,如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法律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 答辩状 的格式如下 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生, 身份证 号码:×××××,住址:×××省×××市×××,联系电话:×××××,系肇事车辆驾驶人 答辩人:×××,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省×××市×××,联系电话:×××××,系肇事车辆车主 委托 代理 人:广东指针 律师 事务所 被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省×××市×××,联系电话:×××××,系 交通事故 伤者 被答辩人:×××××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 分公司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作为车主不应承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答辩人×××不是机动车使用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 被答辩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答辩人×××的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之时为凌晨2时多,依常识判断,答辩人很难想象道路上有行人走动,因此被答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 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应相应减轻答辩人×××的事故责任。故根据本案的事实,答辩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 赔偿金 额部分与事实不符或无相关证据佐证,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详述如下: 1、被答辩人主张×元 医疗费 ,其中×元无票据佐证 “×××人民医院财务部”出具的医疗费×××元的相关证明无加盖任何印章,真实性存疑,法院应予以查明后依法裁决。 2、被答辩人主张×年共×元的后续治疗费无依据。 结合被答辩人的实际年龄,被答辩人的后续治疗费应以5年标准计算,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 3、后续拆除腰椎内固定费用不持异议。 4、后续双下肢康复治疗费不持异议。 5、床垫费不持异议。 6、住院伙食补助费不持异议。 7、被答辩人主张的×元营养费请求无依据,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严格根据受害人 伤残 情况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无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相关意见,故营养费主张无依据,应予驳回。 8、被答辩人主张×元的住院期间 护理费 不合理,不合理的部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需要多名护理人员。 9、被答辩人主张×年共×元的出院后护理费无依据,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 根据××市××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会议纪要中关于定残后的后续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以5年计算,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根据原告的年龄、身体状况及答辩人的经济状况,护理费应按年支付为宜。 10、被答辩人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被答辩人已达到 退休年龄 ,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状况,故其主张的误工费按每天×元的标准计算无依据,因此其误工费应按×年××市月 最低工资标准 ×元计算,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 11、交通费×元无相关票据佐证,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 12、轮椅费与实不符,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 13、 伤残赔偿 金×元请求不合理,应以农村标准计算实际赔偿金应为×元,不合理部分应当驳回。 被答辩人×××无论是其身份证住址,还是其户口本上的户别均为“农业家庭户口”,其提供的 居住证明 只有居住要素,没有收入要素,因此被答辩人的 残疾赔偿金 应以农村标准计算,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 14、鉴定费×元不持异议。 15、 精神损害赔偿 金×元请求数额过高,应以×元为宜,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其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被答辩人请求×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过高,不合理部分应予驳回。 四、被答辩人诉请的各项赔偿及损失应先由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涉案车辆于×年×月×日在第三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处分别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第三被告承保的保险有效期间内。因此,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及损失应先由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与答辩人、第三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五、被答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向伤者支付×元治疗费,应在相应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 综上,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做出裁决 此致 ×××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被告人交通事故答辩状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随着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现在大家遇到交通事故,一般都不会选择通过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往往都是选择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如果作为交通事故的被告,这个答辩状怎么写呢?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的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答辩人:济南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X4号文东花园X座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理由如下:
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
(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
(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
以上费用只是原告的理论损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责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担其中费用的60%。
以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
代理被告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 交通事故答辩状答辩状 模板答辩人:王某,女,42岁,汉族,现住址:呼和浩特市?小区?号?楼。
答辩人因与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在其诉状当中阐述,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是先在253医院住院8天后又到医学院二附院住的院,是错误的,根据253医院病历第8页的记载,原告是2007年7月3日住入7月9日出院的,原告在253医院住院时间是6天,而不是8天,另外原告第二次在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是在未经医疗机构同意,没有转院证明的情况下擅自转院进行的治疗,因此原告的阐述根本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
(二)、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有误,答辩人不予认可。
1、原告对医疗费的计算,在本案中原告受伤后第一次接受治疗的医院是解放军253医院,第二次到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没有转院证明属于擅自转院治疗并且在治疗过程当中存在有大量不符合临床技术规范的不针对性治疗及用药现象,因此产生出的巨额不合理费用,答辩人不能够接受,对于原告擅自转院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答辩人不予赔偿。
2、原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等的计算,因没有事实依据,且原告接受的是住院治疗,因此数额计算有误,答辩人不予认可,原告应当依据本案事实重新进行计算。
3、对财产损失费计算不合理,在本案中原告未作财损价值鉴定,扣减折旧费,直接按财产全损进行主张,对此答辩人有异议,不予认可,原告应当对所损财产进行财损价值鉴定,重新进行计算。
(三)本案中答辩人车辆也有毁损,应当与原告进行经济损失折抵。
2007年7月3日答辩人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答辩人车辆亦有损坏,并且事后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答辩人车辆被法院查封、扣押近1年之久,由于长时间停放,车辆自然耗损严重,已近报废,且这近一年来原告保全答辩人车辆,给答辩人造成车辆保管费等等巨额经济损失,因此原告应当与答辩人进行损失折抵。
三、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范文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7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海淀区北四环路主路中关村1桥,答辩人李X驾驶宝来牌轿车(京G6XXX)由西向东正常行驶,适有李XX驾驶骐达牌轿车(京JTXXX)同向行驶至此,骐达轿车(京JTXXX)前部与宝来轿车(京GXXX)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宝来轿车(京GXX)的右前部将进入四环主路站在隔离设施一侧行车道上候车的张X、王X撞到,发生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李X体内酒精含量为0mg(毫克)/100ml(毫升),宝来轿车(京GXXX)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可见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负主要责任。答辩人李X架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负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中并不存在答辩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相反,所查证事实都明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不当驾车行为,所驾车辆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对答辩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纯属一场意外事故,应确定无责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被答辩人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资料:]四环路是北京市城区的一条环城快速路,平均距里北京市中心点约8公里。北京四环路全长65.3公里,全线共建设大小桥梁147座,并设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主路双向八车道,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时速为100km/h。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根据事故认定事实,依据上述规定,被答辩人的行为明显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13.1?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
12确定责任六 -- 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12.1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及:
8 确定责任二 -- 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
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确定被答辩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XX负同等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7、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2019
交通事故答辩状篇一
再审答辩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系XX员工,住济南市市中区XXX,手机号码XXX。
再审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X,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XXX,手机号码XXX。
再审被答辩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济南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645439,营业执照注册号370100100001200,范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电话0531-82385792。 负责人:史江波,经理。
雪永师律
再审答辩人于2014年10月01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申字第978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送达回执和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各一份。 再审答辩人现依法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请求
1、 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二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维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
院(2012)市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 依法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二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维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
二、 事实和理由
1、 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后,再审被答辩人阳光保险济南公司应依法向再审答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首先,经过投保人签字或盖章且经过保险人盖章的内容具体明确的投保单是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盖章之时是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随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是其对投保单这一保险合同约定内容的确认,保险单的约定内容应当与投保单的约范定内容一致。因此,本案中对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的约定应以投保单上的约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11号)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和?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雪永师律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其签字确认的内容具体明确的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保险人在投保人向其提交的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是承诺。这时,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此,经过投保人签字或盖章且经过保险人盖章的内容具体明确的投保单是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的内容具体明确的投保单上盖章的时间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11号)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保范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是其对投保单这一容一致。如果保险单的约定内容与投保单的约定内容不一致,应以投保单的约定内容为准。 雪永师律保险合同约定内容的确认,保险单的约定内容应当与投保单的约定内
在本案二审阶段庭审中,再审被答辩人阳光保险济南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其持有的徐X向其提交的投保单。这份投保单足以证明在投保单中对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没有约定,更没有约定保险期间自2011年11月26日零时起至2012年11月25日二十四时止。而再审被答辩人阳光保险济南公司向投保人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却写着保险期间自2011年11月26日零时起至2012年11
月25日二十四时止。所以,本案中的投保单和保险单关于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不一致。因此,本案保险期间的起算应该以投保单对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的约定为准。
(2)、其次,本案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都是再审被答辩人阳光保险济南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之时,而不是2011年11月26日零时。再审被答辩人阳光保险济南公司应当自其在投保单上盖章之时开始履行保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中,如前所述在投保单中没有对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进行约定。对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也没有约定。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再审被答辩范人阳光保险济南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时起按照投保单中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自保险合同成立后开始计算保险期间。 雪永师律
(3)、最后,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后,再审被答辩人阳光保险济南公司应依法向再审答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 2011年11月25日10时许,再审被答辩人徐X向再审被答辩人阳光保险济南公司提交了投保单,再审被答辩人阳光保险济南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表示同意承保;然后,再审被答辩人徐X依法、依约向再审被答辩人阳光保险济南公司支付了保险费;再随后,再审
被答辩人阳光保险济南公司向再审被答辩人徐X签发了保险单和保险标志。然后,2011年11月25日17时40分再审被答辩人徐X驾驶保险车辆与再审答辩人发生保险事故。如前所述,再审被答辩人阳光保险济南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时起按照投保单中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自保险合同成立后开始计算保险期间。因此,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后,再审被答辩人阳光保险济南公司应依法向再审答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所以,贵院应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二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并依法维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 对于再审被答辩人徐X提出的鉴定异议,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6月8日作出的《关于王XX一案的`异议答复函》已经范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再审答辩人在此不再重复。 雪永师律
况且,再审被答辩人徐X提出的再审请求第一项和第二项相互矛盾。从此可以看出,再审被答辩人徐X一直以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为由不愿意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功能,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推动保险服务水平的提高,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规范法官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再审答辩人现提出以上答辩意见,请贵院依法采纳并依法裁判。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答辩人:王XX
答辩日期:二零xx年十月八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某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XXX 地址:..
答辩人现就(20xx)xx字第xx号案原告黄某甲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及所称事实答辩如下:
一、本案肇事车辆某号自卸货车在答辩人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根据《交强险条例》二十三条、《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答辩人只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相对应范围内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应以原告实际支出的并且有疾病证明书和病历证明相关联的发票金额为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请法院依法核查。
2、护理费:根据原告的出院证明,原告住院47天,医嘱: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康复半年,陪护1人。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有效收入证明,根据其户口性质,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47天?2人?11669.3元/年?365天/年+0.5年?1人?11669.3元/年=8839.89元。
3、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应计算至评残前一天,为93天。误工标准因原告未提供有效的工作及收入证明,根据原告户口性质,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
标准计算,即11669.3元/年?365天/年?93天=2973.27元。
4、残疾赔偿金:原告未提供有效的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据,证据序号7不具合法性,且无相关营业执照。根据原告户籍性质,应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原告提交的伤残鉴定报告明显程序违法,答辩人要求申请重新鉴定,详细事实与理由见重新评残申请书,待重新评残后进行计算。
5、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侵权人承担,更能体现对伤者精神的抚慰和补偿,请求法院支持。
三、截止本答辩状签发之日,答辩人未收到任何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通知,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将变更的诉讼请求送达答辩人处并给予答辩人至少15天的答辩和举证期限,同时答辩人不同意原告当天变更诉讼请求。(仅用于只做书面答辩而不出席庭审的情形)
四、本次事故非答辩人造成,答辩人不应承担由此引起诉讼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同时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答辩意见望人民法院能参考采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保险公司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