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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概览:
- 1、1995年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
-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底38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矛盾吗
-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法律还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 4、《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5、如何理解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关于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停劳动合
1995年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
你好,住房和伙食消前补贴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围,从以上两个规定中隐皮我们看不到它们有什么冲突与矛盾之处,并且最拿携清低工资规定是2004年生效的,在其附件中明确不包括这两项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底38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矛盾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底38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6条并不矛盾。
前者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既然劳动合同正常终止,用人单位自然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后者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理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陆山芹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早毕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唯族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法律还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禅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由原劳动部发布,属于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升态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
相关规定:
《立法法吵袭源》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侍毁执行谈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档备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详见:
如何理解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关于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停劳动合
理解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关于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停劳动合同的方法是:
一、这种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若限制人身自由是正确的,单位停发工资也是正确的,但如果如果最后证明限制人身自由是错误的,劳动者可同时哪或主张国家赔偿和用人单位补发工资。
二、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并且,根据最高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塌弊家赔偿的批复》(赔他字[1999]第20号)规定:“根据中和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团缓族混淆。不能给予单位已经补发工资就剥夺该公民依法获得的的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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