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上海交通事故伤残营养费标准_上海市营养费赔偿标准2022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上海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2.上海市营养费赔偿标准2022
3.2022年度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上海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发生交通事故轻伤应当做伤残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支付,没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当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标准支付。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上海市营养费赔偿标准2022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的,10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按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0年。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车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不同,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项目为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主要项目。每年7月左右,各个省份会根据本地的统计数据公布统一的标准。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户籍情况、伤残等级、家庭成员中被抚养人情况、个人收入情况、住院治疗护理情况等因素提供证据予以确定赔偿数额。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注意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和清单、个人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户籍情况、交通费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适用。公民若是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生活不能完全、或者是不能部分自理,可以提出伤残鉴定的请求,经过鉴定,确定为十级、或者是十级以上残疾之后,可以向事故责任方提出希望获得残疾赔偿金赔偿等赔偿费用的请求。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022年度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本文解决上海市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如下问题:
一、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二、无伤残、有伤残等级、死亡的情形分别涉及哪些赔偿项? 三、各个项目具体如何计算? 1、2021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027元; 2、2021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879元; 3、2021年度上海市职工年/月平均工资114962元/10338元;注:
1.对于2020年1月1日起(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照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不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仍按照最高院法释〔2020〕1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3.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标准统一为“上海市居民标准”,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详见下表,需要下载原图,建议电脑上查看。 可以关注主页君,索要清晰电子版~一、基本项
医疗费:凭票据。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20元/天。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护理费:护理期×40-80元/天。 营养费:医嘱+住院天数+出院康复期间(合理期限)或者司法鉴定的营养日×30-60元/天。 交通费:凭票据。二、致残项目
1.残疾赔偿金:
(以受害人定残止满60周岁以下为例,之后增一岁少一年): 一级78027元×20年;二级1560540元×90%; 三级1560540元×80%;四级1560540元×70%; 五级1560540元×60%;六级1560540元×50%; 七级1560540元×40%;八级1560540元×30%; 九级1560540元×20%;十级1560540元×10%。多等级伤残: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 = 伤残赔偿总额 × 赔偿责任系数 ×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 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 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 完全责任:100%; 主要责任:90-60%; 同等责任:50%; 次要责任:40-20%; 轻微责任:10%。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法定标准):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无法定标准,学术界观点): 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四)限制条件: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的累加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举例: 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 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六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 将其低等级的九级、十级赔偿指数转化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和1% 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50%+2%+1%=53% 又假设: 伤残赔偿总额为:100000元; 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80%; 那么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100000×80%×53% =42400元。
2.残疾辅助器具费:凭票据(普通实用国产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受害人定残之日起计算。成年: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伤残比例
未成年: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2×残疾百分比例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三、死亡项目
1.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68376(11396元×6个月)认定。
2.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受害人定残之日起计算。成年: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伤残比例
未成年: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2×残疾百分比例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3.死亡赔偿金:(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认定规则计算。死亡之日止年满60周岁以下为例,之后增一岁少一年):
78027元/年×20年=1560540元;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N/A 。
四、精神损害赔偿
十级伤残5000元,往上每级多5000元,以此类推。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赔偿 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 、被 扶养 人生活费、死亡 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 平均工资 计算。 (三)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五)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 交通事故处理 、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六)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伤残鉴定 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九) 残疾赔偿 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两种,即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两种标准的赔偿金额相差非常大,一般可能达到1.5倍。现在法院的做法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来判定适用何标准。城镇 户口 的都按照城镇标准,而 农村户口 的则要考虑有没有连续一年以上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如果可以证明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如果主张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首要的就是要搜集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工作、居住事实的证据。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也是如此。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 侵权 责任法审理 民事纠纷 案件,如受害人有被 抚养 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部分不另外计算。 (十三)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赔偿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私下协商解决,责任人将给予赔偿。希望小编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上海市2019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支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3615元,农村常住居民为33195元;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8272元,农村常住居民为22449元。